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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6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 今日(9月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本省设定行政审批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块“硬骨头”,调研发现审批权限下放或取消以后仍然“一个章”都没有少盖。
 今日(9月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本省设定行政审批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块“硬骨头”,调研发现审批权限下放或取消以后仍然“一个章”都没有少盖。

变相设定行政审批将成历史
  针对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和要求,《草案》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草案》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不得以备案事项、日常管理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行政审批。  

  此外,《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省人大内司委关于《草案》的审议报告认为,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听证、检验、检测等技术性审查环节,通过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可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因此不宜一概规定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  
《草案》规定行政审批时限
最多不得超过30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草案》对行政审批的时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
省人大内司委认为,多数行政审批并不需要如此长时间,应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现在审批的内容大过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辛瀑认为,增加一项审批项目,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审批项目和内容都要经过法规或规章来明确下来,“如果权力都赋予政府,就什么也管不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硬骨头”

  审批权限要加强监管  

  《草案》还明确,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省人大内司委认为有关条款的处分情形过于简单,建议对何种情形给予何种处分建议作进一步细化,将该章有关条款中的“处分”明确为“行政处分”,并对照义务规定增加有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同时增加对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违法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献直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块“硬骨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调研发现审批权限下放或取消以后仍然‘一个章’都没有少盖,这是一个顽疾。”他说道,审批权限要加强监管,不能随意增设审批项目,对于给社会组织下放的审批权限,要注意不能搞出个“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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