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二)改变出租方式的筹划(重点掌握)
二、优惠政策的审核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上述单位对外经营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如果对外经营或出租,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
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④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⑤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⑥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等临
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⑦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
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⑧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⑩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