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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中社保的会计核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134
核心提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
 1、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

计提基数:工资总额

贷:应付工资薪酬——工资×比例);

计提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20%
基本医疗保险9。5%
失业保险:2%
工伤保险:0。6%
生育保险:0。4~1。4%

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

1、分配提取时: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与工资一样;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核算。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车间工人)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车间工人)
制造费用 (车间、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 (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
管理费用(厂行政管理人员及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
在建工程(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
研发支出(从事无形资产研发的)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

2、上缴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会保险费
货: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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