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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黑洞”启示录(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170
核心提示:如果因为担心失去订单,而在合同条款方面迁就对方、在货物交接手续方面留下漏洞,则容易为日后货款回收留下隐患,或者成为对方拒付的口实。 笔者所服务的一家实业公司,曾遭遇了一桩特殊的货款纠纷案。货物发出去了,不但无法收回货款,反而被对方反咬一口,说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对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后者将其起诉到法院索求经济赔偿。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企业财务“黑洞”启示录(四):合同纠纷背后的货款欺诈陷阱

如果因为担心失去订单,而在合同条款方面迁就对方、在货物交接手续方面留下漏洞,则容易为日后货款回收留下隐患,或者成为对方拒付的口实。

笔者所服务的一家实业公司,曾遭遇了一桩特殊的货款纠纷案。货物发出去了,不但无法收回货款,反而被对方反咬一口,说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对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后者将其起诉到法院索求经济赔偿。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后才发现,原来这是一场早有预谋的货款欺诈。整个过程究竟是怎样的?笔者试图将整个案例还原出来。

货款纠纷

2007年5月,广东潮州市A电子公司与深圳市B实业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向前者供应电源板,双方约定交货后60天内付款。

开始合作的头几个月,双方的货款交付都按照合同约定顺利进行。到2008年2月份,B实业公司共计交货750万元,而A电子公司支付货款为279万元。之后,A电子公司就只是要求发货却不支付货款。B实业公司就提出,必须先把余款结清才能再发货了。

此时,A电子公司开始找各种理由拖延货款,B实业公司不愿善罢甘休便上门讨要。

2008年6月12日,A电子公司致信B实业公司,说是订购的电源板用于液晶电视的生产,共计六万余套,其中大部分板卡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不开机等),导致其丢失订单蒙受经济损失298万元,要求B实业公司赔偿。B实业公司明确意识到,这是对方反咬一口的行为,因而严词拒绝并继续追讨货款。

到2008年9月24日,A电子公司再向B实业公司发来索偿函,说由于前述原因,导致其客户取消订单并被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信誉损失:直接损失人民币781万元,B公司应在接函后5天内支付赔偿款,否则追究法律责任。B实业公司对此斥之不理,认为对方纯属无赖行为。

2008年10月29日,A电子公司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请法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法院接到诉状后受理了该诉讼请求,并进而将B实业公司财产查封及冻结了其银行存款。B实业公司惊愕之余,决定应诉。于是忙叫会计翻原始单据,找证据。

经过一番的收集整理,会计找齐了与A电子公司的供货对账单。然而,所有对账单中只有一张有A电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签名,其余的根本没有对方财务人员签名,更没有盖章;所有送货单都没有A电子公司签收凭证,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过去的,但已经找不到快递公司的发货单据了。只有A电子公司的订货单和B实业公司的发货单。B实业公司的法律顾问看了之后说,靠这些证据打这场官司胜算不大。

拒付真相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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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显然,这是个有预谋的货款欺诈案件。“设局方”在订货合同、货款的交接过程中,早就已经预埋了很多“暗器”,使得损失方即使打官司也赢不了。

那么,我们的财务人员面对这样的“客户”要不要睁大眼睛?每月底与客户、供应商对账怎么对?要获取什么样的证据?对账单与送货单要不要客户回签、盖章?客户的签收章、签收人员签名要不要拿来备案?面对客户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条款,是否需要斟酌修改?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要做到怎样才能对自己最为有利?

老话说得对: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如果因为担心失去订单,而在条款方面迁就对方、在货物交接手续方面留下漏洞,则容易为日后货款回收留下隐患或者对方拒付的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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