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价款为10万美元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签约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1万美金定金,卖方在收到定金后4个月内交付约定的货物,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8%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买方依约交付了定金,卖方收到定金后,因市场变化和经营状况不佳,不能依约交货,买方遂向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约定的违约金,卖方只同意支付违约金和退回原收入的1万元美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买方便向某法律专家咨询,准备提前申请仲裁。后经这位专家解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之后,买方遂改变了主意,仅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不再提赔违约金的要求,卖方对此表示同意,于是双方友好的解决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
[案例分析]
本案交易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约定定金条款是为了对履约提供具体担保,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他无权收回定金,根据对等的原则,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他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公平合理的。收受定金一方双倍返还了定金就对违约方进行了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还订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也可拒付违约金,这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中同时订有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时,一方违约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所以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起初的赔偿要求,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后经专家指导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明智的。
案例2
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的3%。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案例分析]
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二、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买卖双方约定按CIF鹿特丹、即期信用证条件达成交易,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不准转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及时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直达鹿特丹的班轮,并凭直达提单等装运单据办理了货款的议付。船方为了装载其他货物,中途擅自将货物换装他船运至鹿特丹。因其中转途延误了时间,致使货物晚到1个月,买方便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后买方提请仲裁,结果被仲裁庭予以驳回。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转船”,卖方按此规定及时将货物装上直达约定港口的班轮,并凭直达提单议付了货款,故卖方没有违约。至于船方中途擅自转船造成货物晚到,应由船方承担损失。买方在本案中误向卖方索赔,卖方当然可以拒赔。后买方就此提出仲裁,仲裁庭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案例2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案例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