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方式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他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师提交。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已经同意。但是,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2.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千万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 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千万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
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千万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这些情况工期可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发球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来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后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