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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正积极推动巨灾保险条例出台 两地已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2  浏览次数:59
核心提示: 在批复云南、深圳两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后,保监会正积极推动《巨灾保险条例》的出台。“保监会明确要将其作为继《农业保险条例》之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当然,这还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10月9日,一位保险公司高管告诉经济观察报。
       在批复云南、深圳两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后,保监会正积极推动《巨灾保险条例》的出台。“保监会明确要将其作为继《农业保险条例》之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当然,这还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10月9日,一位保险公司高管告诉经济观察报。
  这并非无迹可寻。今年两会期间,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农业保险条例》3月1日开始施行。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的巨灾保险问题。而保监会今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重点之一便是推进巨灾保险试点。
  负责亚太地区、德国和非洲业务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下称慕再)董事会成员陆德森(Ludger Arnoldussen)就中国巨灾保险给出的建议是“需要长期可持续性及全面的方案。”
  不过,中国尚处于以政府为主建立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阶段,若想让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巨灾险制度破题,或许需要立法先行。
  立法胎动
  东北洪灾、台风“天兔”、台风“菲特”……一边是近期灾难频现,一边是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终于胎动。
  “现在已经10月了,《巨灾保险条例》年内能否出台很难说,但至少已经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保监会正全力推动此事,但特别需要得到财政部的支持。”一位保监会人士说。
  此前,由于相关部门在制度的设计细节上存有分岐,《巨灾保险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根本症结或在于巨灾保险基金须由财政部门“兜底”,而农业、气象、水力、测绘、统计等各个部门,则需提供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
  事实上,《巨灾保险条例》是项俊波2012年工作所谈到三个重点工作之一,时至今日,该项政策尚未明确。因为,“这不是保监会一家可以推动的,需要各部门支持,目前我们正在努力推进。”上述保监会人士说。
  原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在第23届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大会上称,目前保监会正在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已经批复云南、深圳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而被视为巨灾保险破题的深圳和云南试点方案基本体现了“政府与市场合作、分省建设、适度统筹;试点先行、逐步扩大”的思路和路径。
  据经济观察报了解,两地试点的大致框架是,云南探索以应对地震为主的巨灾保险,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深圳主要应对台风和洪水等巨大自然灾害,通过综合巨灾方式为当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提供保障。
  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说,云南试点方案的情况是,以居民住房为对象,包括农村农民住房和城市居民住宅,第一步落地的可能是农民住房;其次是承保地震风险;目前先在楚雄试点,成熟之后再逐步扩大。深圳方案则更类似新西兰模式,需要一定的决策程序,基本的思路是保“地震、海啸和台风等自然灾害”,同时,保“由此引起的核风险”。
  目前,中国保险赔付占重大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
  相关报道称9月份台风“天兔”导致经济损失超32亿,但保险赔付不足损失一成;据媒体报道,10月初到来的台风“菲特”给灾情严峻的余姚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9.91亿元;另据业内测算,“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保险业赔付1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
  随着巨灾损失的升级,目前主要靠政府救济和社会捐款的中国式巨灾救助模式导致政府财政负担日趋沉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中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在国外,通常在一次“大灾难”之后的两年就能建立起本国巨灾保险制度。囿于各种因素,汶川地震过去5年,中国巨灾保险制度仍未建立。值得一提的是,汶川地震之后,呼之欲出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几乎要写进2009年的防震减灾法了,但最终结果还是“待字闺中”。
  如何制定中国版巨灾险
  那么,中国该如何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巨灾模式?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给出的基本建议是:中国应采用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主要原则为: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综合协调;量力而行,以收定支;分省建设、适度统筹;试点先行、逐步扩大;适度强制,力求普及;求同存异,尽快启动。
  具体而言,王和建议从五个方面着手实质性推动巨灾保险开展:一是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保险经营方式,解决模式选择问题;二是建立风险击穿和兜底机制,辅之以分层处理技术,打通资本市场通道,解决承保能力问题;三是建立多渠道的基金归集机制,解决基金规模和归集效率问题;四是明细责任与限额,解决保费充足度和可能性问题;五是建立保险与防灾减灾互动机制,通过保险定价、承保理赔、精算等业务优势和专业优势发挥正外部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而提及可持续综合巨灾风险融资解决方案的规划及理解,陆德森说,慕再正与多个亚太地区的政府商讨自然巨灾保险架构,包括与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成立类似巨灾共保体的计划,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实例。一些国家成功地从依赖借款和捐赠转变成独立自主的内生性风险管理,例如面临地震与飓风高风险的墨西哥。
  不过,在目前现实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做哪些巨灾保险的探索工作?陆德森对直保公司给出几个方面的建议:在产品设计上,所有产品都应含有特殊的自然巨灾模块以及含有专门定价方法的分项责任限额,避免在自然巨灾险与其他险种(如火险)之间存在交叉补贴。其次是风险积累控制,将监控范围从单一风险管理拓宽到涉及天气相关事件的各种风险积累情景,务必知道哪个方向会产生赔付以及这些赔付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再者是限制措施方面,通过智能定价以及风险限额管理,为“已知的未知因素”找到解决方案,而不是让整个资产负债表被动承担风险。
  不管怎样,“巨灾风险对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重大,如何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是世界各国面对的共同难题。”一位保监会领导表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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