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会人员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会议,投标人迟到或缺席视作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二)保持会场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
(三)与会人员应固定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
(四)会场内严禁拍照和摄像。
(五)投标单位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投标单位控制在三人以内)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严禁接听电话影响会场秩序。
(七)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不得随意大喊大叫,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开标会场;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投标人不得私下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向评委施加影响和打探评标情况。
(九)所有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投标人方可离开会场。
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纪律
(一)评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出示身份证验明身份并签到后,方可进入评标现场。
(三)评标专家必须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到达评标现场前应自觉遵守评标专家纪律,不得打探有关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到评标通知后,应立即主动关闭通讯工具,不与外界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系。到达评标现场后,必须上交通讯工具,统一保存。
(八)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监管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随意出入指定的评标区域;不得将投标文件带出指定的评标区域。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和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用有碍评标公正性的个人意愿暗示、影响其他评委或串通评委集体作弊。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酒后严禁参与评标。
(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严禁在未填写评标内容和结果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三、招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法监管,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主动回避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有利益利害关系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三)遵循“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招投标资料审查、备案关,审查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的要求。
(四)严把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资格资质审查关,确保各项资格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五)对设有标底的招标,应督促招标人建立健全各项保密措施。
(六)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监督开标、评标现场工作,及时处理、报告开标、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七)进入评标现场后,要自觉主动上交通讯工具,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言论。
(八)评标结束后,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招标人应如实发布招标信息,确保招标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四)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建立标底保密制度,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标底保密的有关规定,编制、汇总标底,不得擅自推迟或者提前标底汇总的时间。
(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抽取评标专家,不得私下与评标专家进行有碍评标公正性的接触。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七)评标时,招标人不得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言论。
(八)招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签署相关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