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安装_暖通仓-全球集采展购交易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工程学院 » 投标管理 » 正文

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148
核心提示: 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人深思,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文章从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了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遏制建设领域腐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人深思,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文章从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了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地方政府

    1.条块分割

  当前招投标活动,省、市、县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照行业属性,按照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各行其是。如,土木工程招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招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招投标监管则由各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此多的部门对同一性质的行为进行管理是十分罕见的,不仅被监管人无所适从,而且各行政部门之间的程序和政策都有所不同,经常造成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情况。

    2.保护主义

    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非亲非故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如,缩短投标时间,让省外投标者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企业以优惠等。

    3. 行政干预

   《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干预,但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投标;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商,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

    4.场外交易

  国办发[2002]21号文件规定:“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但目前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未完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一些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开发区(管理区)的工程,以种种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直接在场外交易,这严重影响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

  (二)项目业主

    1.权力集中

    由于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业主处于优势地位,给业主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提供了温床,使得业主权力过大,行为不规范。尤其是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业主,掌握着资金的使用权,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导致人情关系,以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借口,从受理投标人报名、制定资格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签订合同等各个环节掌握主导权,以不正当手段渗入,让一些投标人对该类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提出置疑,影响中标结果。

    2.规避招标

    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三是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等。

    3.黑白合同

    又名“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价格完全不一样的施工合同。“阴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这本合同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阳合同”上的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一致,这本合同用来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是这本“阴合同”,标准合同标的是虚假,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而反映招标成果的中标通知书,则变成了一张废纸。

    4.评委虚实

  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是邻导项目招标全过程的权力机构,尤其是在评标定标的环节具有决定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临时性的实权机构,可谓举足轻重。但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不少评标委员会不过是一个“虚设机构”,他们的权力是虚的。某些与招标项目直接或间接有关的政府领导、招标单位领导、招标单位具体负责人等,操纵着中标的结果,他们才是招标的实权人。

  (三)施工企业

    1.陪同投标,串通投标

  就是在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有的施工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惜代价私下找几个企业陪标。

    2.围圈投标

  一些施工企业串通一气,排斥同行,为了控制中标结果,采取3、4家企业联合协作的方式,在一项工程的招标中,共同进退。目前,评标方法大多采用定量打分的方法,接近标底价格的投标价会获得高分,而标底价格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造价与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价经过加权平均后合成。于是这些企业就人为地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把标底价格拉高或压低,这样其他的投标报价必将远离标底价格而得低分,他们的报价因贴近标底而得高分。另外的几家企业都被挤到圈外了。中标后他们会按事先约好的规则来分享利益。

    3.恶意竞标

  在法律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评标过程中的恶性低价竞争屡见不鲜。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占领市场,盲目地降低投标报价,你降20%,我降30%,甚至贿赂招标单位的某些领导或业务人员,以换取小集团的利益;有的施工企业在招标单位面前以破坏竞争对手荣誉的行为而抬高自己,影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企业本身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二、招投标中对策研究

  (一)规范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行为

  规范政府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行为,一要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定”,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二要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努力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三要加大招标方式的改革力度,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合理低价中标,逐步废除便于操纵的“谁接近标底,谁中标”的招标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自由裁量权。四要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规范招标代理的行为

  目前,绝大部分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代理完成承发包交易,招标代理已成为影响工程招投标的关键因素,对其行为的规范已成为防止违法违规招标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一要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在资格审批中严格资格标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要严格规范招标代理的竞争行为。任何招标代理公司都不得打着政府管理部门的旗号承揽代理业务,任何政府管理部门都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代理公司。三要尽量完善现有的评标方法,建立智能化评标系统或网上评标系统,从而提高评标的质量。

  (三)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评标专家在工程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的角色,是确保招投标公正的关键因素,无论哪一方市场主体想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都必须有评标专家参与才能实现。因此,依法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对于遏制违法违规招标尤为重要。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评标中敢于坚持原则,不得盲目听从招标人或他人的暗示或误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主体泄露评标情况。

  (四)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

  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一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二要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形成严密的招投标链条,使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空子可钻。三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招投标活动的主体、监督执法主体和交易场所三方信息联网,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评标专家抽取,以及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和备案等功能,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减少人为因素。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