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技术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与技术相关、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
4、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
一、报告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的重要性
业务部门在提交给知识产权部的报告中应当标明相关技术合同的重要程度所涉及的技术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的为重要合同:
1、合同所涉及金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2、合同的内容为公司第一次开展的业务;
3、合同的内容将给予公司一次重要机会。
其他合同为一般常规性合同。
二、提交报告
公司研发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等业务部门遇有需要和外单位、个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向知识产权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签订合同的理由、目的以及初步方案等内容。
三、谈判人员的确定
常规合同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谈判人员中应当包括一名法律工作人员;
重要合同应当由知识产权部组织人员参与合同签订的谈判,谈判人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知识产权部成员。
四、报告的审查
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报告之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报告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审查,并向相关业务部门下发书面意见;对于重要合同应当由知识产权部所有成员签署意见,常规性合同允许知识产权部一名成员签署意见;下发的意见中应当加盖知识产权部公章。
知识产权部向相关业务部门下发的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原报告中每一事项的看法;
2、知识产权部对签订合同的认识;
3、需要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的事项;
4、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的内容;
5、我公司在合同中的心理底线。
五、会签办法
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谈判人员应当将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由谈判人员签名之后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所有成员均有权在书面报告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如知识产权部多数成员同意谈判人员与对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知识产权部将该协议以及每个成员的意见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是否与对方签署最终合同。
六、谈判内容
我公司谈判人员在谈判过程中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应当严格执行知识产权部下发意见中内容。
如果依照前款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我方谈判人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中止谈判的进行,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对方的立场,知识产权部根据该报告的内容有权决定修改谈判中的立场或终止谈判。
七、知识产权部的意见
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意见之后,就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签署意见,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保密等相关措施。
八、履行报告
合同签订之后,相关的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知识产权部提交合同履行的意见。
第四条 技术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知识产权部的意见
知识产权部在收到业务部门的书面报告之后,应当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下发书面意见,同时将该书面意见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知识产权部下发书面意见,知识产权部根据该意见的内容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采取何种措施。
二、提交报告
公司业务部门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如发现对方有违约,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情形时,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部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违约、侵权的内容,处理意见等。
三、处罚
如果合同纠纷是由公司业务部门履行合同不当造成,造成我公司知识产权权益损失的,知识产权部有权对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降职等。
四、合同纠纷解决的原则
对于任何合同纠纷,公司知识产权部都应该首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尽最大努力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解决问题。
第五条 本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