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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长航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中外运长航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员工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与员工个人签订,即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总经理签订;公司本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订;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亲自签署,其他人不能代理签字,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参照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合同范本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初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八条  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签订: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签订3至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已取得报关员证、报检员证、货运代理资格证等人员,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者,可签订5年至7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精英或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主体自生效之日起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不能按职责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 天以上(含30天)。

  2、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指挥,不服从调动,经过批评无效的;

  3、一贯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的;

  4、弄虚作假,伪造个人学历证明、技术职称等,或编造个人虚假档案的;

  5、违反操作安全规程,造成安全、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6、在工作时间或在公司管理的区域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公司警告,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公司造成法律责任或对公司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员工与公司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六)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三条因员工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在其工资等收入中扣除。员工辞职的,单位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决定提前关闭、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员工辞职或因员工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遵照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保密、培训等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所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定专人负责存档保存以便备查。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必须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员工劳动合同台账,按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建立员工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各单位人事部门须书面通知员工,并明确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意向。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员工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2012年3月6日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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