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建成50年以上的重要历史建筑将认定为重点保护对象,如果该建筑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便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将建筑分为重点保护建筑和一般建筑。建成5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历史名人故居、旧居;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同时,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优秀奖项,并具备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已经确定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应当每年定期发放保护补助费。设区的市、县(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迁移、拆除或者复建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